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 | 征信记录关爱日——十年征信路,奋进新征程
文章来源 : 互联网 || 发稿作者 : 普惠金融部 || 发布时间 : 2023年06月13日 || 查看2439次
十年前,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获国务院审议通过,并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。十年来,《条例》对保障征信业有序发展、保护人民群众的征信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
随着全覆盖的社会征信体系逐步健全,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日益规范,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成效显著提升。
今天,征信已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。为了更好守护自身的征信权益,学习并掌握征信知识变得至关重要。我们收集了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,快来为您的征信知识查缺补漏吧。
回答: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,均无权随意修改、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。
回答:
【同意权】
《条例》第十三条“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,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。但是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”;
第二十条“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,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,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”。
【知情权】
金融机构在将您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,应当告知您,您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,了解自身信用状况。
《条例》第十五条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,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”;第十七条“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”。
【删除权】
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,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(如结清逾期贷款、履行代义务等之日起5年后,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。
《条例》第十六条“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,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;超过5年的,应当予以删除”。
【救济权】
征信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,可以向征信机构、信息提供者申请异议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《条例》第二十五条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、保存、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、遗漏的,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,要求更正”;
第二十六条“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、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” 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”。
回答:个人信用报告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查询:一是前往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,通过柜台、自助查询机进行查询,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;二是登录征信中心官方网站,进入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;三是通过部分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等方式申请查询。
回答:您有两种途径处理:一是找信用报告上面显示的数据报送机构做异议申请,由数据报送机构核实并修改数据;二是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异议申请,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异议发给数据报送机构核查,由数据报送机构核实并修改数据。根据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报送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接收异议之日起20日内书面回复。